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第三十七条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地质风险因素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竣工…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办的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