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国家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铁路路网规划; 项目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