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