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复核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有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加盖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注册专业还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
建设单位的其他合法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复核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有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加盖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注册专业还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
建设单位的其他合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