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地质风险因素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并按照规定做好重点工程中关于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铁路建设工程开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现场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者参与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工程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