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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企业及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据辖区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细化并适时调整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国家铁路局装备技术中心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许可企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许可企业持续满足取证条件情况及许可证书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对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是否经认证合格;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抽查重点为重要、关键产品和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产品及项点,以及新标准实施后的重要产品及项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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