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