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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人实名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属于信访事项的设备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按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投诉举报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联系… 第十九条 设备投诉举报办结后,受理单位应当整理投诉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对于查实的重大投诉举报,应当按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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