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八条 属于信访事项的设备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按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投诉举报人匿名或未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除外)。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