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九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九条 设备投诉举报办结后,受理单位应当整理投诉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对于查实的重大投诉举报,应当按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交办或转办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交办或转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