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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设备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对外事项使用北京铁路督察室合法印章。设备司应当给予业务指导,重大事项与北京铁路督察室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负责办理设备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2.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回执 3.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回执 4.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调查报告 5.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单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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