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设备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对外事项使用北京铁路督察室合法印章。设备司应当给予业务指导,重大事项与北京铁路督察室共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