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非国家铁路局职责范畴的,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