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特殊目的实体管理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实体是指为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十三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以特殊目的实体从事业务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各业务的法律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第八十四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以特殊目的实体从事业务时,特殊目的实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等。 第八十五条 集团应当充分认识设立特殊目的实体从事交易而承担的责任,并根据特殊目的实体在所从事交易业务中担当的角色,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 第八十六条 集团对特殊目的实体的设立和运营监管承担以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集团应当评估特殊目的实体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和商业目的,区分风险转移与风险转化。集团应当确保评估持续进行,且管理层对上述风险充分了解。 第八十八条 集团应当对特殊目的实体中增加交易复杂性的风险管理因素进行评估(如特殊目的实体的结构化特征)。如特殊目的实体交易的复杂程度增加,超出特殊目的实体和投资者对有关风险… 第八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对其特殊目的实体的资本充足情况、杠杆作用及流动性措施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其各类风险进行评估。集团母公司应评估加总、评价和报告所有特殊… 第九十条 集团应当定期监督、监测特殊目的实体活动的开展状况,评估它们对集团的影响,识别可能导致的系统脆弱性及系统性风险传染。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