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特殊目的实体管理 第八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八十九条 第五章 特殊目的实体管理 第八十九条 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对其特殊目的实体的资本充足情况、杠杆作用及流动性措施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其各类风险进行评估。集团母公司应评估加总、评价和报告所有特殊目的实体的风险敞口,将其与集团内其他所有实体的风险共同考虑并加以管理。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