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特殊目的实体管理 第八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八十五条 第五章 特殊目的实体管理 第八十五条 集团应当充分认识设立特殊目的实体从事交易而承担的责任,并根据特殊目的实体在所从事交易业务中担当的角色,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特殊目的实体从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避免因特殊目的实体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多种角色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