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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退出程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前,主动提交撤回或终止审查书面申请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终止审查,并及时出具终止审查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决定机构的上级监管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注销有关行政许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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