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应当终止审查,并及时出具终止审查通知书:

申请人主动申请中止审查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恢复审查申请的;

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调整,或者根据有关改革决定,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