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或决定机构可以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或相应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人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申请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