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二章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受理机构提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说明申请事项内容,并提交各项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申请材料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的方式,默认送达方式为电子交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完整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接收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接收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第十七条 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由受理机构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