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应由本机构受理的;

超过补正期限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材料的;

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涉及需要补正的,应当自补正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