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完整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应当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