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四、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四、 四、 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十一) 完善三方会谈机制。各监管局要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每个年度监管周期后要及时举行三方会谈,提出监管意见,明确监管导向,充分掌握审… (十二) 加快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协同加强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 (十三) 加强金融反腐合作。各监管局要加强监审联动、监纪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与金融租赁公司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巡视、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 请各监管局将本通知内容转发至辖内金融租赁公司。 附件: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统计口径的说明 附件 各监管局和金融租赁公司在执行本通知有关要求时,可按照以下口径统计融资租赁业务: 1. 第(六)条规定的设备类资产,包括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和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的配件、附属设施,但相关配件、附属设施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资产价值。 2. 各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第(七)条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限额时,可将以下租赁资产从售后回租业务中予以剔除: (1) 承租人为小微企业、涉农企业; (2) 租赁物为飞机、船舶、车辆; (3) 因税收、补贴、登记等政策对农业机械装备、机动车等设备资产的购买主体有特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形式上采用售后回租模式、实质仍为直租业务的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租赁业… (4) 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新购设备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3. 第(七)条中新增业务的金额,为当年内新投放业务的金额。 4. 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新增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低于65%的金融租赁公司,2024年度售后回租业务限额可按照不高于50%掌握。 5. 各监管局可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业务类型和租赁物特征等因素,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执行第(七)条售后回租业务的具体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告金融监管总… (十)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