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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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