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