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