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