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