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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跨境交易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中,如需满足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在该保证金要求与巴塞尔协议保证金要求一致、与本办法等效或更为审慎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净额结算协议或担保品协议在境外司法管辖区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可以不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交换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所适用境外司法管辖区的保证金要求、净额结算协议和担保品协议的法律有效性等信息,并基于商业原则与境外交易对手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资产作为保证金,鼓励使用能够客观合理反映人民币资产波动率的保证金计量模型。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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