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如净额结算协议或担保品协议在境外司法管辖区不具有法律可执行性,则可以不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交换保证金。

本办法施行后,金融机构所在集团与该司法管辖区交易对手开展的未交换保证金的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机构所在集团衍生品交易存续名义本金总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