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管处置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案发机构做好案件处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现场督导。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各级机构负责人案件,督促案发机构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强化制度流程管控、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权限,综合考虑案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 第三十三条 案件业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对接,推动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案。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对典型案件编发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向金融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审结报告,及时高效推动案件处置,在金融机构报送审结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监管审结。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