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对典型案件编发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向金融机构通报作案手法和风险点、提出监管意见。

各金融监管局发布的案情通报、风险提示应当抄送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