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审结报告,及时高效推动案件处置,在金融机构报送审结报告后六个月内完成监管审结。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报送案件报告后两年内未审结的案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视情节依法对案发机构采取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下发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督促案发机构及时审结案件。
对作出不予立案调查决定或者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审结报告中明确,并说明理由。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保存有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