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金融机构申请延期报送调查报告的,审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顺延。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案件司法判决文书。

案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保存有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