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