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