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