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股份转让批复文件。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