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条件。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