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

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股份登记过户条件;

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