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