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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第九条 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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