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九条 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