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