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合并、分立、清算的;
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产权转让的;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债权转股权的;
债务重组的;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处置不良资产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