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合并、分立、清算的;

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产权转让的;

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债权转股权的;

债务重组的;

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处置不良资产的;

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