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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采购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的采购实行集体领导、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由采购工作组集体研究项目招标采购原则,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项目招标采购原则、评标结果、其他采购重大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评标委员会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职责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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