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