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