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提交成本审核申请报告或报送成本资料的,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引用法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