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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提交成本审核申请报告或报送成本资料的,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