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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成本申请报告)。成本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

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