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成本申请报告)。成本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
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报表;
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