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